(記者黃秀麗臺北報導)警政署於105年11月10日增列「防護型噴霧器」為應勤裝備,日後員警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認為以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制止為適當,且於口頭警告相電動床補助對人後,仍不聽從時,即得使用,以達維持社會秩序和保障民眾安全之目的。

因應近期發生多起員警勤務中因他人或自身生命遭受緊急危害而使用槍枝執法案件,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執勤遭砍殺案,「員警用槍時機」成為媒體及政論節目討論議題。為保障人權並符員警執勤需求,該署成立「非致命性武器應勤裝備專案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及基層員警代表研議適合員警使用之非致命性應勤裝備。並請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蒐集調查美國等9個駐在國警察機關使用辣(胡)椒噴霧器情形,其中美國、南韓、菲律賓及南非等4國列為應勤裝備。

考量辣(胡)椒噴霧器已為多數國家地區執法人員標準裝備,且體積小便於攜帶,可於近距離及最短時間反擊自衛不致造成重大傷亡,而辣椒精、胡椒等未具瓦斯化學成分,較使用警棍或警槍對人民身體侵害最小,用水清洗即可恢復等效能,故該署推動「防護型噴霧器」為員警應勤裝備,以增加員警執勤能量及保障人身安全。(自立晚報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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