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傢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選舉權包括推選權、登記權、提名權、投票權、罷免權。
(一)推選權是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權利。
(二)登記權是登記成為某屆村民委員會選民的權利電動床評價。
(三)提名權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權利。
直接提名包括:
1、選民自我提名。
2、選民聯德國電動床名提名。
3、選民個人提名。選民個人提名在預選會議上以投票方式進行,提名投票須不雲林電動床記名秘密寫票。
(四)投票權是在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參加投票的權利。
(五)罷免權是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權利。
三、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享有的被選舉當為本村村民委員會的權利。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被選舉權包括參選權、競選權、候選權、當選權、任職權。
(一)參選權是表明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意願並接受選民投票選擇的權利。
(二)競選權是以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為目標與其他選民為同一職務競爭選民選票的權利。
(三)候選權是作為初步候選人、正式候選人接受選民投票選擇的權利。
(四)當選權是因獲得法定的贊成選票數量而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五)任職權是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後就任相應成員職務的權利。
選民登記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佈。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
選舉村民委員會的產生
解讀: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的,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選舉形式: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佈。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托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佈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單。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賄選的幾種情況
什麼是賄選:
是指在換屆選舉期間,競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買本村選舉人、選舉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企圖影響選舉人意願的行為。
解讀:
一、向選舉人贈送現金、存單、銀行卡、會員卡、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實物等進行拉票的;
二、為選舉人提供吃請、旅遊、休閑、健身、娛樂等消費活動進行拉票的;
三、以慰問、幫扶名義向選舉人變相贈送財物進行拉票的;
四、以交保證金形式,許諾當選後將保證金分發給選舉人進行拉票的;
五、以許諾當選後贊助村級組織或群眾團體活動經費、免除村民債務、給予選舉人其他利益或好處等進行拉票的;
六、以違反規定分發村集體資產、用集體資金居家電動床為選舉人交納各種費用進行拉票的;
七、向其他競選人送錢送物或給予某種利益,讓其退出選舉的;
八、以賄賂等手段誘使或收買選舉工作人員在選舉中進行舞弊活動的;
九、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賄選的。
賄選行為的認定,主要把握以下四個方面:
一、賄選行為的實施主體可以是競選人本人,也可以是幫助其賄選的其他相關人員;
二、賄選行為的實施對象為選舉人、競選人、選舉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
三、賄選行為的實施時間為換屆選舉期間,一般以村級組織班子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到換屆選舉結束為止,特殊情況可不受此時間限制;
四、競選人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客電動病床推薦觀上實施瞭本辦法第三條列舉的行為,不論競選人最終是否當選,均應認定為賄選行為。
出現以上情形或有群眾信訪舉報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參選資格,已經當選的,宣佈當選無效。
罷免及無效的條件
解讀: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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